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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东口渡口、马沙滩和东阳市区,一条河上的三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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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先由公诉人举证。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举证主要是由公诉人来完成。这主要是因为,公诉人背靠具备强大调查能力的侦查机关,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上有着先天的优势。
相对来说,辩护一方就要弱势许多。辩护人没有侦查机关那样的强力调查力量,收集证据时也依赖对方的配合。刑事案件就算是公安机关调查起来都是困难重重,对于律师来说那就更加困难了。
也正是因为这种客观情况,才会导致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对等。体现在证据方面,双方的证据不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普遍规律,对于辩护人的证据情况,法官也好,旁听群众也好,都是不太抱什么希望的。当然这次的情况特殊。田诗在之前庭审中表现出的强大战力,让人们对她自然是另眼相看。也正是这个原因,人们对于田诗的举证还是有一些期待的。
“辩护人首先法庭申请证人郑浩然、张正英、刘文博和许加兴出庭作证。”田诗说道。
“准许证人作证。法警带证人进入法庭。”董倩说道。
四人早就在法庭外等候,开庭前田诗特意交给董倩一份证人名单。
“证人郑浩然,说一下你的情况。”董倩问道。
“我叫郑浩然,东阳市郑阳乡郑家村人。”
“请证人说一下你作证的内容。”
“我是郑家村人,常年在东口渡口摆渡为生。在今年的五月初,我在跑船时就已经发现东阳河东口渡口段有漂浮的尸块。”
郑浩然的话,让所有人顿时沸腾了起来。六月在东阳河发现的尸块,其实五月初就在东阳河出现了。那起诉书中认定的案发时间五月中旬,岂不是不准确吗?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了。”董倩一问就明白郑浩然作证的内容了,也就不再问了。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田诗的事情了。
“证人,东口渡口出现漂浮的尸块时,都有谁看到了。”
“我看到了,还有一同摆渡的张正英、刘文博和许加兴。当时坐船的人也都看到了。”
“这件事情,你们是否报案了?”
“没有。我们以摆渡为生,这种事情我们报案的话,很可能引来报复。不过,也没听说过别人报案。后来警方曾经来到东口渡口进行过调查,我们曾经跟他们说过见到尸块的事情。”
“证人,我问一下,东口渡口、马沙滩和郑阳市区之间的位置和水流情况。”
“东口渡口、马沙滩和郑阳市区,三个地方其实是一条线。分别是从北向南的流向,与东阳河的流向正好相同。”
“请解释一下三地之间的流向问题。”
“以东阳河论,东口渡口在最上游,下流为马沙滩,最后是郑阳市区。”
“如果在马沙滩抛尸,会不会在东口渡口出现尸体或尸块?”
“不会。”
“为什么?”
“马沙滩在东口渡口的下游,在马沙滩抛尸,应当顺流而下,不会出现逆流而上的情况。”
“那么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你怎么解释?”
“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只能是上游抛尸,或者是在东口段抛尸,才会出现。”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对于证人郑浩然的证言,辩护人认为可以证明起诉书中的事实表述与事实并不相符。首先案发时间上,起诉书认定时间为5月中旬。而证人郑浩然可以证明,尸块最先出现的时间是五月初。很明显案发时间上存在错误。”
“其次,起诉书认定本案案发地点在马沙滩,并且抛尸地点也在马沙滩。然而这一认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与事实是否一致呢。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经向法庭说明,其有罪供述完全是一时糊涂所做的,与事实并不相符。”
“相信很多人并不相信被告人的这个说法。理由很简单,不是你干的为什么你要承认。这一点辩护人认为,看待一件事,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身出发。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如果没有做出犯罪行为,当然不会承认。”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时,所处的环境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那个时候,即使是一个正常人,精神也经常会面临崩溃。这种教训我们是常有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极度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没有作出过的犯罪行为,也是出现过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屡次出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经过,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说到这里田诗不自觉挥了挥手。是的,本案的证据中有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个过程,都只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郑方说是五月中旬作案,那么作案时间就是五月中旬。郑方说是在马沙滩上杀的苏玲,那么苏玲的遇害地点就是马沙滩。总之郑方怎么说,办案机关就怎么认。除了一点,那就是郑方说自己没杀人,办案机关是一定不会认的。
郑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往往对于辩护来说,负面作用都是致命的。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论,但他们不能否认自己当事人亲口承认的事情。因为否定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否认自己。
从人性角度来说,对于自己没有做过事,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承认的。这种观点的态度非常朴素,然而却不能适应这个复杂的社会。
被告人归案后,被提审,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时候不免自暴自弃,全盘承认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是不能用常理来判断的。
田诗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这么做无疑是冒险的。因为当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时,也意味着其辩解也不可信,那么被告人说什么,也不会有人相信。所以,田诗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却不能通过否认的方式,而是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操作,专业性就更强了,过程也更加复杂了。
刑事程序中,先由公诉人举证。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举证主要是由公诉人来完成。这主要是因为,公诉人背靠具备强大调查能力的侦查机关,在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上有着先天的优势。
相对来说,辩护一方就要弱势许多。辩护人没有侦查机关那样的强力调查力量,收集证据时也依赖对方的配合。刑事案件就算是公安机关调查起来都是困难重重,对于律师来说那就更加困难了。
也正是因为这种客观情况,才会导致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对等。体现在证据方面,双方的证据不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是存在较大差距的。
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普遍规律,对于辩护人的证据情况,法官也好,旁听群众也好,都是不太抱什么希望的。当然这次的情况特殊。田诗在之前庭审中表现出的强大战力,让人们对她自然是另眼相看。也正是这个原因,人们对于田诗的举证还是有一些期待的。
“辩护人首先法庭申请证人郑浩然、张正英、刘文博和许加兴出庭作证。”田诗说道。
“准许证人作证。法警带证人进入法庭。”董倩说道。
四人早就在法庭外等候,开庭前田诗特意交给董倩一份证人名单。
“证人郑浩然,说一下你的情况。”董倩问道。
“我叫郑浩然,东阳市郑阳乡郑家村人。”
“请证人说一下你作证的内容。”
“我是郑家村人,常年在东口渡口摆渡为生。在今年的五月初,我在跑船时就已经发现东阳河东口渡口段有漂浮的尸块。”
郑浩然的话,让所有人顿时沸腾了起来。六月在东阳河发现的尸块,其实五月初就在东阳河出现了。那起诉书中认定的案发时间五月中旬,岂不是不准确吗?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了。”董倩一问就明白郑浩然作证的内容了,也就不再问了。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田诗的事情了。
“证人,东口渡口出现漂浮的尸块时,都有谁看到了。”
“我看到了,还有一同摆渡的张正英、刘文博和许加兴。当时坐船的人也都看到了。”
“这件事情,你们是否报案了?”
“没有。我们以摆渡为生,这种事情我们报案的话,很可能引来报复。不过,也没听说过别人报案。后来警方曾经来到东口渡口进行过调查,我们曾经跟他们说过见到尸块的事情。”
“证人,我问一下,东口渡口、马沙滩和郑阳市区之间的位置和水流情况。”
“东口渡口、马沙滩和郑阳市区,三个地方其实是一条线。分别是从北向南的流向,与东阳河的流向正好相同。”
“请解释一下三地之间的流向问题。”
“以东阳河论,东口渡口在最上游,下流为马沙滩,最后是郑阳市区。”
“如果在马沙滩抛尸,会不会在东口渡口出现尸体或尸块?”
“不会。”
“为什么?”
“马沙滩在东口渡口的下游,在马沙滩抛尸,应当顺流而下,不会出现逆流而上的情况。”
“那么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你怎么解释?”
“东口渡口出现的尸块,只能是上游抛尸,或者是在东口段抛尸,才会出现。”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对于证人郑浩然的证言,辩护人认为可以证明起诉书中的事实表述与事实并不相符。首先案发时间上,起诉书认定时间为5月中旬。而证人郑浩然可以证明,尸块最先出现的时间是五月初。很明显案发时间上存在错误。”
“其次,起诉书认定本案案发地点在马沙滩,并且抛尸地点也在马沙滩。然而这一认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告人的供述与事实是否一致呢。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经向法庭说明,其有罪供述完全是一时糊涂所做的,与事实并不相符。”
“相信很多人并不相信被告人的这个说法。理由很简单,不是你干的为什么你要承认。这一点辩护人认为,看待一件事,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身出发。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如果没有做出犯罪行为,当然不会承认。”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时,所处的环境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环境。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那个时候,即使是一个正常人,精神也经常会面临崩溃。这种教训我们是常有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极度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没有作出过的犯罪行为,也是出现过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屡次出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情况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时间、地点和作案经过,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说到这里田诗不自觉挥了挥手。是的,本案的证据中有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个过程,都只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郑方说是五月中旬作案,那么作案时间就是五月中旬。郑方说是在马沙滩上杀的苏玲,那么苏玲的遇害地点就是马沙滩。总之郑方怎么说,办案机关就怎么认。除了一点,那就是郑方说自己没杀人,办案机关是一定不会认的。
郑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往往对于辩护来说,负面作用都是致命的。辩护人可以与检察官进行辩论,但他们不能否认自己当事人亲口承认的事情。因为否定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是在否认自己。
从人性角度来说,对于自己没有做过事,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承认的。这种观点的态度非常朴素,然而却不能适应这个复杂的社会。
被告人归案后,被提审,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时候不免自暴自弃,全盘承认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是不能用常理来判断的。
田诗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这么做无疑是冒险的。因为当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时,也意味着其辩解也不可信,那么被告人说什么,也不会有人相信。所以,田诗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却不能通过否认的方式,而是通过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种操作,专业性就更强了,过程也更加复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