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八十八、顾忠诚的申诉(第二更)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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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领导:我名叫顾忠诚,是家住本市的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和我的母亲于去年八月份五日的夜晚在自己家中休息的时候,被本市滨河区滨河派出所的几个民警闯进屋里抓起来,以**乱伦的罪名罚款,要我母亲和我两人每人交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因为我认为自己和母亲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也不构成危害社会,卖***的罪名,因此拒绝缴纳罚款。结果他们把我羁押在拘留所迟迟不肯放出,还将我和母亲的事透漏给报端,大肆渲染报道所谓的乱伦,致使我和母亲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母亲悲愤交加,含恨自杀身亡。
我认为滨河派出所民警夜闯民宅,非法抓人并且勒索罚款的行为无异于强盗行径,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而且还严重损害、玷污了公安及国家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便于领导全面、客观的了解事实真相,我特把我和母亲的不同寻常的亲情和特殊关系详细做一介绍。
我今年二十五岁,生长在一个单亲家庭里,我八岁那年父亲病逝,从此就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由于特殊的成长经历,让我和母亲特别的亲近,有特殊的感情,从四五岁起,就特别依恋母亲的身体,夜里只有在母亲的怀抱里,拥着母亲的身体,脸贴在母亲的*上才能入睡。父亲去世后,我和母亲相依为命,白天母亲在外面干活,靠打零工,像一个男人一样,当装卸工,装煤,拉土,拉沙子,劳动养家糊口。夜里妈妈很孤独,更需要我的陪伴,我也需要她。白天,妈妈干了一整天的苦活、脏活,身上全是沙土、煤黑,一身疲倦。如果不认真清洗身上就躺下来,第二天床单上就能显出一个人体黑色的影子。但我们家庭的生活条件,娘俩住一间房再加一个小厨房,根本没有卫生间和洗漱设备,妈妈洗澡的时候我就在旁边,还因为妈妈自己洗澡擦身体擦不干净,要我帮忙,因此妈妈洗澡,我帮妈妈搓洗后背的泥污成了我每天的一项任务,有时,妈妈洗完了澡,我就这妈妈澡盆里的水给自己洗个澡,夜里,我和妈妈睡在一起的时候,妈妈因为劳累了一天,腰酸背痛,我就给给妈妈按摩身体,大腿,小腿、背部、臀部、胳膊、肩膀,所以,我们娘俩赤身裸体在一起几乎是司空见惯,我熟悉妈妈的身体的每一个部分就像是我熟悉自己的身体一样。
我之所以描述这些细节是想表明,我的母亲并不是一个放荡駭形不知廉耻,没有道德感的女人,而我也不是一个胆大妄为的恶棍。而是因为生活的境遇让我很小的时候就有了很深的恋母情结,而且这种情结由于父亲的去世而更加严重,到了不可解化的地步;但是,我后来染上手*的毛病,天天手*,有时一次,有时两次,严重成瘾,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形容枯槁,形销骨立,记忆力严重下降,未老先衰,身体消瘦的不成样子,在这时,母亲为了拯救我才决定放弃自己的坚守,和我有了那种事,她想用爱,用自己的性经验和身体来疗治我的手*癖,还我一个健康的身体。母亲达到了拯救儿子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母亲问心无愧,体现了伟大的母爱。如果把这说成是*乱、不道德和无耻,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什么事情是道德的。难道坚守所谓的伦常,既苦害自己,压抑摧残自己的正常生理需求和渴望,又听任儿子挣扎在死亡线上不能自拔这才算是道德吗?我以为不是。我认为*并不丑恶,相反,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又不涉及第三者情感,两情相悦,互相需求的前提下,它是十分美好的。而所谓的乱伦可耻不过是一种不加具体分析一概否定的偏执的性道德观,没有理性,没有科学凭据,武断而偏狭的见识,它和吃饭是有罪,有害的论断没有什么区别。
在我上了大学之后,我的身边已经有了爱我、追求我的年轻姑娘,我也并非不喜欢她,有一个女孩,就明确像我表达了她对我的爱,追求过我,据说她还是个高干子弟,她的名字为了尊重她的个人隐私,我略去-----如果我和她谈恋爱,结婚,我既有了漂亮、年轻的妻子,今后的前程也有了保证,但是一想到母亲对我含辛茹苦的哺育,想到她晚年的凄凉景象,我就不忍追求单纯属于自己的所谓幸福。我爱我的母亲,我们相亲相爱,相依为命,在我的眼里,天下最美丽,对我最好,我最心爱的女人就是我的母亲。因此,我无论如何也割舍不下和母亲的这份生死相依的感情。为了这个原因,我依然放弃了那个曾经爱过我的女孩儿,而那个女孩儿虽然不能接受但能够理解我对母亲的那种刻骨铭心的爱,所以,我们平静地分手了,我不为我的放弃而后悔。
我做好了和母亲相厮相守终身的打算。法律不允许三代以内血缘近亲结婚,这条法律我们懂得,也愿意遵守。但是我和母亲长相厮守相守,过自己的日子,这并不违法。性关系也是如此。这纯粹是我们母子私生活的自我选择,不涉及任何社会利益和第二者、第三者利益的侵害,因此与社会无关。虽说近亲间的性关系,不被目前的社会观念认可和容忍,但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与别人无关。在不涉及不伤害任何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有权过我们想过的生活,有权对爱和性生活伴侣做出自己的选择。我们幸福不幸福,是我们自己的事,别人从来也关心过我们的个人幸福,也没有权力要求我们为了他们的认知观念和意愿而牺牲我们个人追求幸福权利主张及生活方式选择权。在目前社会普遍公众的眼里,我和母亲的这种关系被认为是大逆不道,非常丑恶、可耻的行为。是对社会禁忌的严重冒犯。乃至把它邪异化,妖魔化的。尤其是愚蠢无知的宗教狂热分子更是刻毒的诅咒,谩骂、恫吓,无所不用其极。抛开宗教疯子的胡言乱语不说,就普遍社会看法而言,这也仅仅是一种一概而论有失偏颇的认知偏见。是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的僵死传统教条,并不具有科学依据的支撑和理性的真知灼见。而看待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旦一概而论的,不能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和对待,真理就变成了谬误和小丑。传统的道德观正是如此。在传统的道德中有许多腐朽的不合人性的东西。比如把性看成是肮脏的,下流无耻的。但是,我们哪一个人能摆脱这种下流无耻呢?我以为,性生活其实和吃饭、睡觉一样,都是维持生命的必然需要,是生命的自然属性和本质现象,因而不应该把它打上什么道德的印记。也因此,我认为自己和母亲的关系并不丑恶,只是在特定的生活境遇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关系。是我们母子心理和生理相互慰藉、爱抚的需要,而并非什么大丑大恶之事。我们是鲜活的人,也有正常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和渴望。母亲有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我也是如此,我们倾情相爱,为什么就不可以以身相许呢?难道只有托付给一个不了解,不相爱,没有感情基础的人或者是使用冰冷的代用自慰器具才是道德的吗?我不懂,永远也不懂。再说,纯粹的私生活,不涉及他人利益,不侵害社会的利益,何罪何丑可有?社会和他人又有什么理由和权力横加干涉,阻挠与他们,与社会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个人隐私生活?我以为,倒是那些打着道德的旗号,肆意干涉、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才是可耻的。
许多人拿道德问题说事,指责我们的行为丑恶、不道德。但是,什么是道德?据我所知,道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建立社会行为规范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因而道德范畴是公众属性,社会属性。而不涉及社会利益和第二、第三者利益侵害问题的自觉自愿的性行为,纯属于个人隐私属性。怎么会和道德扯上关联呢?我以为是风牛马不相及。此外,如果某种道德规范只能起到束缚人身自由,让人的身心疲惫,压抑、煎熬、痛苦不堪而又不能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那么这种道德就没有必要恪守。公民应该恪守的是对社会、国家、公众利益有裨益,有价值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而不应该是僵死的陈规陋习和无聊、无益的教条。我不提倡或者主张社会人群效仿我们,我也不否定社会伦理禁忌的某些必要性。但就事论事,单单就我和母亲的这种特殊情况而言,我以为没有必要为了某些公众观念而牺牲我们的特殊性。我们也是人,有权全选择只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因为社会大众的普遍的生活方式不适合我们或者说与我们不同。盲人和视力正常的人对世界的看法有所不同;丰衣足食,衣食无忧者和饥寒交迫挣扎在苦难中的人们对衣食的取舍、选择标准也完全不同,艺术家和农民的审美观念存在很大差异;太监、阳痿患者和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对性的要求也大相径庭;瘸子、失去双腿的人和有腿有脚的人走路的方式也不同;难道不是这样吗?怎么可以一概而论?
滨河派出所私闯民宅,想借我和母亲的隐私而诈取、勒索钱财,这是一种强盗的行径。在达不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时,他们就把我和母亲的隐私暴露给公众舆论媒体,迫使母亲自杀以生命抗议他们的无耻行径。是他们*死了我的母亲,我要求领导查明事实真相,惩治这些打着执法旗号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害群之马。
我是战战兢兢,上传前又砍掉了一千多字,就这样还不知能不能过了黑衣的关,上架作品修改起来很麻烦,修改之后少一个字都不行。再次申明:我并不赞同作品主人公的生活方式,但我尊重他们的选择,我们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对那种手里稍有点权力就把它发挥到极致随便干涉他人生活、信念、感情和隐事(不是错别字,而是网上禁用只好用事字代替私字)的做法我非常反感。(未完待续)
尊敬领导:我名叫顾忠诚,是家住本市的一个普通的公民。我和我的母亲于去年八月份五日的夜晚在自己家中休息的时候,被本市滨河区滨河派出所的几个民警闯进屋里抓起来,以**乱伦的罪名罚款,要我母亲和我两人每人交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因为我认为自己和母亲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也不构成危害社会,卖***的罪名,因此拒绝缴纳罚款。结果他们把我羁押在拘留所迟迟不肯放出,还将我和母亲的事透漏给报端,大肆渲染报道所谓的乱伦,致使我和母亲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母亲悲愤交加,含恨自杀身亡。
我认为滨河派出所民警夜闯民宅,非法抓人并且勒索罚款的行为无异于强盗行径,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而且还严重损害、玷污了公安及国家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便于领导全面、客观的了解事实真相,我特把我和母亲的不同寻常的亲情和特殊关系详细做一介绍。
我今年二十五岁,生长在一个单亲家庭里,我八岁那年父亲病逝,从此就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由于特殊的成长经历,让我和母亲特别的亲近,有特殊的感情,从四五岁起,就特别依恋母亲的身体,夜里只有在母亲的怀抱里,拥着母亲的身体,脸贴在母亲的*上才能入睡。父亲去世后,我和母亲相依为命,白天母亲在外面干活,靠打零工,像一个男人一样,当装卸工,装煤,拉土,拉沙子,劳动养家糊口。夜里妈妈很孤独,更需要我的陪伴,我也需要她。白天,妈妈干了一整天的苦活、脏活,身上全是沙土、煤黑,一身疲倦。如果不认真清洗身上就躺下来,第二天床单上就能显出一个人体黑色的影子。但我们家庭的生活条件,娘俩住一间房再加一个小厨房,根本没有卫生间和洗漱设备,妈妈洗澡的时候我就在旁边,还因为妈妈自己洗澡擦身体擦不干净,要我帮忙,因此妈妈洗澡,我帮妈妈搓洗后背的泥污成了我每天的一项任务,有时,妈妈洗完了澡,我就这妈妈澡盆里的水给自己洗个澡,夜里,我和妈妈睡在一起的时候,妈妈因为劳累了一天,腰酸背痛,我就给给妈妈按摩身体,大腿,小腿、背部、臀部、胳膊、肩膀,所以,我们娘俩赤身裸体在一起几乎是司空见惯,我熟悉妈妈的身体的每一个部分就像是我熟悉自己的身体一样。
我之所以描述这些细节是想表明,我的母亲并不是一个放荡駭形不知廉耻,没有道德感的女人,而我也不是一个胆大妄为的恶棍。而是因为生活的境遇让我很小的时候就有了很深的恋母情结,而且这种情结由于父亲的去世而更加严重,到了不可解化的地步;但是,我后来染上手*的毛病,天天手*,有时一次,有时两次,严重成瘾,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形容枯槁,形销骨立,记忆力严重下降,未老先衰,身体消瘦的不成样子,在这时,母亲为了拯救我才决定放弃自己的坚守,和我有了那种事,她想用爱,用自己的性经验和身体来疗治我的手*癖,还我一个健康的身体。母亲达到了拯救儿子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母亲问心无愧,体现了伟大的母爱。如果把这说成是*乱、不道德和无耻,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什么事情是道德的。难道坚守所谓的伦常,既苦害自己,压抑摧残自己的正常生理需求和渴望,又听任儿子挣扎在死亡线上不能自拔这才算是道德吗?我以为不是。我认为*并不丑恶,相反,在不违反当事人意愿,又不涉及第三者情感,两情相悦,互相需求的前提下,它是十分美好的。而所谓的乱伦可耻不过是一种不加具体分析一概否定的偏执的性道德观,没有理性,没有科学凭据,武断而偏狭的见识,它和吃饭是有罪,有害的论断没有什么区别。
在我上了大学之后,我的身边已经有了爱我、追求我的年轻姑娘,我也并非不喜欢她,有一个女孩,就明确像我表达了她对我的爱,追求过我,据说她还是个高干子弟,她的名字为了尊重她的个人隐私,我略去-----如果我和她谈恋爱,结婚,我既有了漂亮、年轻的妻子,今后的前程也有了保证,但是一想到母亲对我含辛茹苦的哺育,想到她晚年的凄凉景象,我就不忍追求单纯属于自己的所谓幸福。我爱我的母亲,我们相亲相爱,相依为命,在我的眼里,天下最美丽,对我最好,我最心爱的女人就是我的母亲。因此,我无论如何也割舍不下和母亲的这份生死相依的感情。为了这个原因,我依然放弃了那个曾经爱过我的女孩儿,而那个女孩儿虽然不能接受但能够理解我对母亲的那种刻骨铭心的爱,所以,我们平静地分手了,我不为我的放弃而后悔。
我做好了和母亲相厮相守终身的打算。法律不允许三代以内血缘近亲结婚,这条法律我们懂得,也愿意遵守。但是我和母亲长相厮守相守,过自己的日子,这并不违法。性关系也是如此。这纯粹是我们母子私生活的自我选择,不涉及任何社会利益和第二者、第三者利益的侵害,因此与社会无关。虽说近亲间的性关系,不被目前的社会观念认可和容忍,但这是我们自己的事,与别人无关。在不涉及不伤害任何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我们有权过我们想过的生活,有权对爱和性生活伴侣做出自己的选择。我们幸福不幸福,是我们自己的事,别人从来也关心过我们的个人幸福,也没有权力要求我们为了他们的认知观念和意愿而牺牲我们个人追求幸福权利主张及生活方式选择权。在目前社会普遍公众的眼里,我和母亲的这种关系被认为是大逆不道,非常丑恶、可耻的行为。是对社会禁忌的严重冒犯。乃至把它邪异化,妖魔化的。尤其是愚蠢无知的宗教狂热分子更是刻毒的诅咒,谩骂、恫吓,无所不用其极。抛开宗教疯子的胡言乱语不说,就普遍社会看法而言,这也仅仅是一种一概而论有失偏颇的认知偏见。是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的僵死传统教条,并不具有科学依据的支撑和理性的真知灼见。而看待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旦一概而论的,不能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和对待,真理就变成了谬误和小丑。传统的道德观正是如此。在传统的道德中有许多腐朽的不合人性的东西。比如把性看成是肮脏的,下流无耻的。但是,我们哪一个人能摆脱这种下流无耻呢?我以为,性生活其实和吃饭、睡觉一样,都是维持生命的必然需要,是生命的自然属性和本质现象,因而不应该把它打上什么道德的印记。也因此,我认为自己和母亲的关系并不丑恶,只是在特定的生活境遇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关系。是我们母子心理和生理相互慰藉、爱抚的需要,而并非什么大丑大恶之事。我们是鲜活的人,也有正常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和渴望。母亲有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我也是如此,我们倾情相爱,为什么就不可以以身相许呢?难道只有托付给一个不了解,不相爱,没有感情基础的人或者是使用冰冷的代用自慰器具才是道德的吗?我不懂,永远也不懂。再说,纯粹的私生活,不涉及他人利益,不侵害社会的利益,何罪何丑可有?社会和他人又有什么理由和权力横加干涉,阻挠与他们,与社会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个人隐私生活?我以为,倒是那些打着道德的旗号,肆意干涉、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才是可耻的。
许多人拿道德问题说事,指责我们的行为丑恶、不道德。但是,什么是道德?据我所知,道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和准则,建立社会行为规范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因而道德范畴是公众属性,社会属性。而不涉及社会利益和第二、第三者利益侵害问题的自觉自愿的性行为,纯属于个人隐私属性。怎么会和道德扯上关联呢?我以为是风牛马不相及。此外,如果某种道德规范只能起到束缚人身自由,让人的身心疲惫,压抑、煎熬、痛苦不堪而又不能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那么这种道德就没有必要恪守。公民应该恪守的是对社会、国家、公众利益有裨益,有价值的道德规范和准则,而不应该是僵死的陈规陋习和无聊、无益的教条。我不提倡或者主张社会人群效仿我们,我也不否定社会伦理禁忌的某些必要性。但就事论事,单单就我和母亲的这种特殊情况而言,我以为没有必要为了某些公众观念而牺牲我们的特殊性。我们也是人,有权全选择只属于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因为社会大众的普遍的生活方式不适合我们或者说与我们不同。盲人和视力正常的人对世界的看法有所不同;丰衣足食,衣食无忧者和饥寒交迫挣扎在苦难中的人们对衣食的取舍、选择标准也完全不同,艺术家和农民的审美观念存在很大差异;太监、阳痿患者和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对性的要求也大相径庭;瘸子、失去双腿的人和有腿有脚的人走路的方式也不同;难道不是这样吗?怎么可以一概而论?
滨河派出所私闯民宅,想借我和母亲的隐私而诈取、勒索钱财,这是一种强盗的行径。在达不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时,他们就把我和母亲的隐私暴露给公众舆论媒体,迫使母亲自杀以生命抗议他们的无耻行径。是他们*死了我的母亲,我要求领导查明事实真相,惩治这些打着执法旗号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害群之马。
我是战战兢兢,上传前又砍掉了一千多字,就这样还不知能不能过了黑衣的关,上架作品修改起来很麻烦,修改之后少一个字都不行。再次申明:我并不赞同作品主人公的生活方式,但我尊重他们的选择,我们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对那种手里稍有点权力就把它发挥到极致随便干涉他人生活、信念、感情和隐事(不是错别字,而是网上禁用只好用事字代替私字)的做法我非常反感。(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