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三长”不输盐铁论之税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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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班禄”只是牵涉到各级官吏的薪酬改革,那么,土地制度的改革则是牵涉到全国各阶层人民、各族人民的重大改革。在此之前,就因为土地改革,多次引发纠纷,还引发了崔逞被杀,窦艳犯罪为仆的重大事件。所以在实施“三长法”的时候,文明太后和孝文帝都对此特别慎重。
“三长法”实行之前,北魏地方基层政权掌握在宗主手里。宗主的前身,就是坞壁主。北魏统治集团与坞壁主的合作,已经很多年了。坞壁主的代表,有的担任朝廷官职,有的当了地方的守、令。一般的坞壁主,得到“宗主督护”(相当于地方自治委员会的主任)这一官职做护身符,用“宗主”的名义,“督护”地方,负责地方的社会治安,替朝廷征收租赋,和朝廷分享压榨人民的权力。
在“宗主督护”的情况下,一户往往包括一二十家,三五十家,多的达百十家。“宗主”向朝廷交纳租税。这些租税包括:租粟二十石,绸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绸外帛一匹零二丈,这叫做“常赋”。常赋之外还有“杂绸”,杂绸就是因国家突然的事变,如战争、赈灾、抗旱等紧急征用的物资。其中还包括各种劳役。
北魏在实行“班禄”以后,每户又增加粟二石,帛三匹。如果按一户三五十家平均分摊这些租绸,这样的税赋显然不重。
但“宗主”往往把应交的分额扩大一二倍,而且总有说不尽的“杂绸”平空降临。“宗主”家老百姓的负担就非常重了。这样的结果:有钱有势的人家“兼并有余”,一般老百姓“糊口不足”,而依附“宗主”“坞壁主”为生的奴仆,杂役(战争中赏赐的俘虏、女囚)的命运就更惨了。
鲜卑拓跋实行的“宗主督护”或者“坞壁主”自治,实际上都是草原游牧酋长制的缩影。尽管两者之间缓和了矛盾,“宗主督护”使汉族豪强和“坞壁主”鲜卑拓跋贵族互相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相安无事。他们都掠夺、截留了大量的财富,中央财政却受到极大的影响。
李冲等人设计的“三长法”是以古法来改编户口,使用的是汉族传统的什伍长制,以此代替鲜卑旧俗的“宗主督护”。
“三长法”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这样,原有的大户成了小家,宗主的权力得以削弱。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发徭役和兵役;负责本长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对中央集权制的北魏来说,是把中央管制的神经末稍延伸到了每家每一户。
实行“三长法”以后,过去以户为单位的赋役制,变成了以“家”为征收单位。一人一妇算作一家,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布或帛一匹。没有成亲的男子,四个人相当一夫一妇的赋徭。占有奴仆和耕牛的人家,妇婢八人或耕牛二十头,交一夫一妇的负担。从赋徭的惩征收来看,大官僚大地主、土豪得到了特殊的保护,因为只有他们才占有奴婢和耕牛。
要实行“三长法”,北魏朝廷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反对实行“三长法”的代表人物就是中山王王睿的属官——中书侍郎郑羲。
“三长法”的设计方案开始曾经征求过郑羲的意见。王睿死后,三长法的制定就收归李冲,郑羲即被冷落。为此,郑羲从“三长法”制定伊始即有本能的反感。他认为这个办法好是好,却不一定行得通。
郑羲对孝文帝说:“三长法试行一下,如果失败了,圣上才知道本人之预见,言之不谬也。”郑羲这个人本来就是个贪污犯,但他的名声太大,和李冲又是姻亲关系,此人却是个十分吝啬的家伙。
郑羲在做西兖州刺史时,天天有人送贿上门,送来的美酒,从西门送进来,他在东门就把美酒卖出去,还说是自家酿造的。那些来送礼的人,却连一口酒、一块肉也吃不到。这么个吝啬的大知识分子却是反对“三长法”的首要人物,文明太后祖孙二皇帝不能不认真对待。于是,在廷议的时候,要求百官就此事充分地发表意见。
在辩论会上,李冲就“三长法”的细节予以仔细说明:“在征收的棉帛中,十匹为公调(相当于当今的国税),二匹为调外费(相当于当今的地税),三匹为百官俸(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上八十岁以上的老者,以及病残、孤独贫穷而交不起常赋的,由三长法内调食供养。”
太尉拓跋丕说:“三长法若实行,于公于私都有好处。但现在是农忙时期,若派人下去清查户口,恐怕会引起老百姓的骚动,影响农事。我看不如等到冬天,等农闲了再派员下去实施。”
内秘书令李冲说:“要实行三长法,趁农忙时下去最好。老百姓知道对他们有利。改起来就容易得多,况且,农忙的时候家家户户都在农田劳作,就不会有藏匿及错漏户的现象。”
“三长法”实际是和税赋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捆绑在一起的综合制度改革。可以说是一个根本大法,照顾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剥夺了“坞壁主”“宗主”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其中的好处不言而喻。
此时,几经挫折的反对派已经变得十分聪明了。再不是明目张胆地反对,而是把实施的时间陷进如何实施,何时实施这样的细节之中,使之长久不决地拖延下去,让改革方案停滞在案桌上。
文明太后对这种阳奉阴违的作法了如指掌,一锤定音地说:“设立‘三长法’,税赋有常调,杂调的来源和份额变得更加透明。苞荫之户也成了纳税人,偷漏户口的现象将得以遏制,这样利国利民的好事为啥还要久拖不决呢,从本宫宣布之日起,全国即日施行!”
文明太后下了懿旨,全国遵照执行。反对派的首领郑羲、拓跋丕鼓动各地地方势力用各种办法阻挠“三长法”的实施,借口是“加重了老百姓的税赋负担。”李冲亲自带领军人衙役,在京畿一带强制推行。
豪强“宗主”再不敢冒领“常调”“杂调”,税赋比原来减轻,只有原各种负担的十分之一,反对“三长法”的老百姓都鼓掌欢迎。由点带面,一时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
“班禄”“三长法”的两场辩论,都以文明太后的一锤定音而最终获胜,这两项改革的最终目的都是解决人员的生存问题。“班禄”保护了官员,这是北魏执行中央政策的主要力量;“三长法”保护了人民,使人民不再成为黑户、荫户,生活在底层老百姓的沉重负担终于减轻,能在统一的税赋下阳光的生活。
解决了人的问题,迫在眉睫地则要解决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文明太后决定在全国实行“均田制”。在这次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土地的占有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国有土地。这种土地大多集中在平城畿内和近畿的地方,这些地方,原本是拓跋游牧部落占领的故乡,后来扩大了,成了北魏的发祥地。这些土地上,有牧场、农田、狩猎场。在这里从事畜牧和耕种的,是被征服和迁徙来的各族人民,称作“新民”的牧奴和农奴及自由农民。在中原地区,由于战乱,留下了大量的无主荒地。这些荒地,名义上也是属于朝廷所有的国有土地。
第二、贵族、豪强、僧侣和地主占有的土地。汉魏(曹魏)以来实行的大土地占有制,原曹操实行的军屯土地,战乱时期被地方军阀所占有。在这些贵族、大地主的土地上耕种的是坞壁主的佃客、部曲和奴婢。在寺院土地上劳动的,有类似农奴的“僧祗户”,相当于奴隶的“佛图户”,还有比这两种人的身分略高一些的“沙弥”(初级和尚)。
第三、自耕农占有的私有土地。自耕农往往是依附于官府或坞壁主的独立农户(如东晋时的陶渊明和前章所讲述的邓绥)。但这类人很难保持经济和耕种的独立性,往往由于赋役的沉重负担和官僚豪强们的掠夺(如前面讲到的邓绥杀人案)。经常失去土地,成为“望绝一廛”(得不到一块耕地)的流浪者,或者不得不依附于坞壁和寺院,沦落为依附农。这三类土地只能说明其归属问题,现实情况反应出来的矛盾要严重得多。
北魏立国以来,随着战争的深入,豪强兼并和占有了大量的土地、牧场、山林和沼泽,而贫苦百姓却无地可耕,致使大量的土地得不到开发和利用(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十五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豪强地主则成了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强大势力和武装反抗中央的独立王国。
在这种情况下,北魏经常出现贫民百姓因争夺土地而发生争斗和无法维持生计而武装暴动的反抗事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均田制”就被李冲提上了文明太后的案桌。
此前,由于前两次的成功改革,改变“宗主督护”和“三长法”的推行,使实施“均田制”有了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过来促使上层建筑的变革。“三长法”的建立,地方上的很多荫户和隐漏户口被清查出来,这就有了一大批亟待占有土地的劳动力(纳税人)。政府便分给他们土地,让他们在土地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赋役的收入。
北魏初期曾实施过“计口授田”,那是为了完成从牧民向农民的角色过渡,和这次的改革有本质的不同。
“均田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受田”,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身故死亡时把土地退还给政府。奴婢和一般老百姓同样“受田”,耕牛也“受田”。
一户之内,奴婢“受田”不限人数,有多少奴婢,按规定受多少田土。耕牛却不能超过四头,所受的田分为两种,一种叫露田,一种叫桑田。露田,顾名思义就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按规定领种后,几年后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男子一人领种四十亩。妇女和奴婢一样每人领种二十亩。耕牛一头则为三十亩;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家,因为出卖或者死亡失去了耕牛或者奴婢,按规定领种的土地交还政府。
桑田是已经栽种或者允许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的土地。对于桑田,令文中规定得非常细致。
一、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只要领种后,不必还给政府。
二、所有的桑田都界定为“世业”,可以世世代代传承下去。一户之内,按规定应有一定数目的桑田,自有的桑田数量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便不再“受田”。不足的,则由政府补足。一户之内,桑田有余的部分可以出卖,不足者,可以买进。男子一人,领种桑田二十亩,奴隶身份的人,同样对待。
桑田不论是人们原有的,或是新从政府领种的,都是私产;根据上述原则,可以买卖。奴隶领种的桑田当然也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了。由此可见私有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更多地照顾到了土豪、大地主的利益,只有他们才占有数不清的奴婢和奴隶,为此就“领种”了无法估量的露田和桑田。在露田的退还制度上也给土豪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除了露田、桑田两项基本法,其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信田”的规定。所谓“信田”,即政府加倍或三倍给予的土地。因为土地要轮种、休耕,或两年或三年耕种一次,所以,露田四十亩,实际就是只给予入十亩的税赋或增加一百二十亩土地。
这是一笔大得惊人的数字,好在那时地广人稀,自有耕种不完的土地,不然,国土局的贪官靠手上的一支笔不知道就有多少国有土地流失。也不知道为此要抓捕多少人。
还有一条更让人含糊其词的是:所有桑田,按照规定都算到信田中去,不足信田之数,才用露田来补足。适宜于种麻的地方,男子还可领种麻田四十亩,妇女五亩,奴婢照样领种。不过,麻田是要交还的,不能成为“世业”。即便如此,什么时候交还,什么田是麻田,都给土豪们留足了可钻的空子。
“班禄”“三长法”“均田制”三大法律的实施,都经过了长时间激烈的辩论,伴之而来的还在各地引发了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流血事件。从历史事件的可比性一说,三大改革的激烈争论并不亚于汉武帝当年就盐铁专营所展开的大辩论。
文明太后和孝文帝实施三项改革,是秦汉魏晋几百年来所没有过的重大改革,北魏经济为此得到极大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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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班禄”只是牵涉到各级官吏的薪酬改革,那么,土地制度的改革则是牵涉到全国各阶层人民、各族人民的重大改革。在此之前,就因为土地改革,多次引发纠纷,还引发了崔逞被杀,窦艳犯罪为仆的重大事件。所以在实施“三长法”的时候,文明太后和孝文帝都对此特别慎重。
“三长法”实行之前,北魏地方基层政权掌握在宗主手里。宗主的前身,就是坞壁主。北魏统治集团与坞壁主的合作,已经很多年了。坞壁主的代表,有的担任朝廷官职,有的当了地方的守、令。一般的坞壁主,得到“宗主督护”(相当于地方自治委员会的主任)这一官职做护身符,用“宗主”的名义,“督护”地方,负责地方的社会治安,替朝廷征收租赋,和朝廷分享压榨人民的权力。
在“宗主督护”的情况下,一户往往包括一二十家,三五十家,多的达百十家。“宗主”向朝廷交纳租税。这些租税包括:租粟二十石,绸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绸外帛一匹零二丈,这叫做“常赋”。常赋之外还有“杂绸”,杂绸就是因国家突然的事变,如战争、赈灾、抗旱等紧急征用的物资。其中还包括各种劳役。
北魏在实行“班禄”以后,每户又增加粟二石,帛三匹。如果按一户三五十家平均分摊这些租绸,这样的税赋显然不重。
但“宗主”往往把应交的分额扩大一二倍,而且总有说不尽的“杂绸”平空降临。“宗主”家老百姓的负担就非常重了。这样的结果:有钱有势的人家“兼并有余”,一般老百姓“糊口不足”,而依附“宗主”“坞壁主”为生的奴仆,杂役(战争中赏赐的俘虏、女囚)的命运就更惨了。
鲜卑拓跋实行的“宗主督护”或者“坞壁主”自治,实际上都是草原游牧酋长制的缩影。尽管两者之间缓和了矛盾,“宗主督护”使汉族豪强和“坞壁主”鲜卑拓跋贵族互相之间在政治、经济上相安无事。他们都掠夺、截留了大量的财富,中央财政却受到极大的影响。
李冲等人设计的“三长法”是以古法来改编户口,使用的是汉族传统的什伍长制,以此代替鲜卑旧俗的“宗主督护”。
“三长法”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这样,原有的大户成了小家,宗主的权力得以削弱。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发徭役和兵役;负责本长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对中央集权制的北魏来说,是把中央管制的神经末稍延伸到了每家每一户。
实行“三长法”以后,过去以户为单位的赋役制,变成了以“家”为征收单位。一人一妇算作一家,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布或帛一匹。没有成亲的男子,四个人相当一夫一妇的赋徭。占有奴仆和耕牛的人家,妇婢八人或耕牛二十头,交一夫一妇的负担。从赋徭的惩征收来看,大官僚大地主、土豪得到了特殊的保护,因为只有他们才占有奴婢和耕牛。
要实行“三长法”,北魏朝廷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反对实行“三长法”的代表人物就是中山王王睿的属官——中书侍郎郑羲。
“三长法”的设计方案开始曾经征求过郑羲的意见。王睿死后,三长法的制定就收归李冲,郑羲即被冷落。为此,郑羲从“三长法”制定伊始即有本能的反感。他认为这个办法好是好,却不一定行得通。
郑羲对孝文帝说:“三长法试行一下,如果失败了,圣上才知道本人之预见,言之不谬也。”郑羲这个人本来就是个贪污犯,但他的名声太大,和李冲又是姻亲关系,此人却是个十分吝啬的家伙。
郑羲在做西兖州刺史时,天天有人送贿上门,送来的美酒,从西门送进来,他在东门就把美酒卖出去,还说是自家酿造的。那些来送礼的人,却连一口酒、一块肉也吃不到。这么个吝啬的大知识分子却是反对“三长法”的首要人物,文明太后祖孙二皇帝不能不认真对待。于是,在廷议的时候,要求百官就此事充分地发表意见。
在辩论会上,李冲就“三长法”的细节予以仔细说明:“在征收的棉帛中,十匹为公调(相当于当今的国税),二匹为调外费(相当于当今的地税),三匹为百官俸(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上八十岁以上的老者,以及病残、孤独贫穷而交不起常赋的,由三长法内调食供养。”
太尉拓跋丕说:“三长法若实行,于公于私都有好处。但现在是农忙时期,若派人下去清查户口,恐怕会引起老百姓的骚动,影响农事。我看不如等到冬天,等农闲了再派员下去实施。”
内秘书令李冲说:“要实行三长法,趁农忙时下去最好。老百姓知道对他们有利。改起来就容易得多,况且,农忙的时候家家户户都在农田劳作,就不会有藏匿及错漏户的现象。”
“三长法”实际是和税赋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捆绑在一起的综合制度改革。可以说是一个根本大法,照顾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剥夺了“坞壁主”“宗主”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力,其中的好处不言而喻。
此时,几经挫折的反对派已经变得十分聪明了。再不是明目张胆地反对,而是把实施的时间陷进如何实施,何时实施这样的细节之中,使之长久不决地拖延下去,让改革方案停滞在案桌上。
文明太后对这种阳奉阴违的作法了如指掌,一锤定音地说:“设立‘三长法’,税赋有常调,杂调的来源和份额变得更加透明。苞荫之户也成了纳税人,偷漏户口的现象将得以遏制,这样利国利民的好事为啥还要久拖不决呢,从本宫宣布之日起,全国即日施行!”
文明太后下了懿旨,全国遵照执行。反对派的首领郑羲、拓跋丕鼓动各地地方势力用各种办法阻挠“三长法”的实施,借口是“加重了老百姓的税赋负担。”李冲亲自带领军人衙役,在京畿一带强制推行。
豪强“宗主”再不敢冒领“常调”“杂调”,税赋比原来减轻,只有原各种负担的十分之一,反对“三长法”的老百姓都鼓掌欢迎。由点带面,一时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
“班禄”“三长法”的两场辩论,都以文明太后的一锤定音而最终获胜,这两项改革的最终目的都是解决人员的生存问题。“班禄”保护了官员,这是北魏执行中央政策的主要力量;“三长法”保护了人民,使人民不再成为黑户、荫户,生活在底层老百姓的沉重负担终于减轻,能在统一的税赋下阳光的生活。
解决了人的问题,迫在眉睫地则要解决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文明太后决定在全国实行“均田制”。在这次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土地的占有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国有土地。这种土地大多集中在平城畿内和近畿的地方,这些地方,原本是拓跋游牧部落占领的故乡,后来扩大了,成了北魏的发祥地。这些土地上,有牧场、农田、狩猎场。在这里从事畜牧和耕种的,是被征服和迁徙来的各族人民,称作“新民”的牧奴和农奴及自由农民。在中原地区,由于战乱,留下了大量的无主荒地。这些荒地,名义上也是属于朝廷所有的国有土地。
第二、贵族、豪强、僧侣和地主占有的土地。汉魏(曹魏)以来实行的大土地占有制,原曹操实行的军屯土地,战乱时期被地方军阀所占有。在这些贵族、大地主的土地上耕种的是坞壁主的佃客、部曲和奴婢。在寺院土地上劳动的,有类似农奴的“僧祗户”,相当于奴隶的“佛图户”,还有比这两种人的身分略高一些的“沙弥”(初级和尚)。
第三、自耕农占有的私有土地。自耕农往往是依附于官府或坞壁主的独立农户(如东晋时的陶渊明和前章所讲述的邓绥)。但这类人很难保持经济和耕种的独立性,往往由于赋役的沉重负担和官僚豪强们的掠夺(如前面讲到的邓绥杀人案)。经常失去土地,成为“望绝一廛”(得不到一块耕地)的流浪者,或者不得不依附于坞壁和寺院,沦落为依附农。这三类土地只能说明其归属问题,现实情况反应出来的矛盾要严重得多。
北魏立国以来,随着战争的深入,豪强兼并和占有了大量的土地、牧场、山林和沼泽,而贫苦百姓却无地可耕,致使大量的土地得不到开发和利用(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十五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豪强地主则成了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强大势力和武装反抗中央的独立王国。
在这种情况下,北魏经常出现贫民百姓因争夺土地而发生争斗和无法维持生计而武装暴动的反抗事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均田制”就被李冲提上了文明太后的案桌。
此前,由于前两次的成功改革,改变“宗主督护”和“三长法”的推行,使实施“均田制”有了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反过来促使上层建筑的变革。“三长法”的建立,地方上的很多荫户和隐漏户口被清查出来,这就有了一大批亟待占有土地的劳动力(纳税人)。政府便分给他们土地,让他们在土地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赋役的收入。
北魏初期曾实施过“计口授田”,那是为了完成从牧民向农民的角色过渡,和这次的改革有本质的不同。
“均田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受田”,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身故死亡时把土地退还给政府。奴婢和一般老百姓同样“受田”,耕牛也“受田”。
一户之内,奴婢“受田”不限人数,有多少奴婢,按规定受多少田土。耕牛却不能超过四头,所受的田分为两种,一种叫露田,一种叫桑田。露田,顾名思义就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按规定领种后,几年后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男子一人领种四十亩。妇女和奴婢一样每人领种二十亩。耕牛一头则为三十亩;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家,因为出卖或者死亡失去了耕牛或者奴婢,按规定领种的土地交还政府。
桑田是已经栽种或者允许栽种桑、榆、枣、李等果木的土地。对于桑田,令文中规定得非常细致。
一、桑田不在“还受之限”,只要领种后,不必还给政府。
二、所有的桑田都界定为“世业”,可以世世代代传承下去。一户之内,按规定应有一定数目的桑田,自有的桑田数量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便不再“受田”。不足的,则由政府补足。一户之内,桑田有余的部分可以出卖,不足者,可以买进。男子一人,领种桑田二十亩,奴隶身份的人,同样对待。
桑田不论是人们原有的,或是新从政府领种的,都是私产;根据上述原则,可以买卖。奴隶领种的桑田当然也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了。由此可见私有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更多地照顾到了土豪、大地主的利益,只有他们才占有数不清的奴婢和奴隶,为此就“领种”了无法估量的露田和桑田。在露田的退还制度上也给土豪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除了露田、桑田两项基本法,其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信田”的规定。所谓“信田”,即政府加倍或三倍给予的土地。因为土地要轮种、休耕,或两年或三年耕种一次,所以,露田四十亩,实际就是只给予入十亩的税赋或增加一百二十亩土地。
这是一笔大得惊人的数字,好在那时地广人稀,自有耕种不完的土地,不然,国土局的贪官靠手上的一支笔不知道就有多少国有土地流失。也不知道为此要抓捕多少人。
还有一条更让人含糊其词的是:所有桑田,按照规定都算到信田中去,不足信田之数,才用露田来补足。适宜于种麻的地方,男子还可领种麻田四十亩,妇女五亩,奴婢照样领种。不过,麻田是要交还的,不能成为“世业”。即便如此,什么时候交还,什么田是麻田,都给土豪们留足了可钻的空子。
“班禄”“三长法”“均田制”三大法律的实施,都经过了长时间激烈的辩论,伴之而来的还在各地引发了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流血事件。从历史事件的可比性一说,三大改革的激烈争论并不亚于汉武帝当年就盐铁专营所展开的大辩论。
文明太后和孝文帝实施三项改革,是秦汉魏晋几百年来所没有过的重大改革,北魏经济为此得到极大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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